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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促进基地健康快速发展,保证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为学院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提供平台,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创业型人才,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根据建设创业型大学的发展战略创建基地,使其具有大学生校内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孵化器等功能。第三条 准许进入基地的项目/公司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及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为主体创办的公司。分为“见习创业公司”和“独立法人创业公司”。1、“见习创业公司”是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注册并运行的经济组织,也称预孵化企业。2、“独立法人创业公司”是指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组建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是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孵化企业。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陈 啸副组长:孙 智、赵同瑞、伍国兴成 员:熊宏明、梁维意、张 勇、刘晓辉、杨 林、 张立民、单晓梅、杨娟娟、石 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单晓梅兼任办公室主任,石林兼任副主任。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编制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2、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顾问团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工作。3、统筹规划和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各项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专家顾问。4、负责对申请入驻的创业企业进行审批,负责对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考评和奖惩。5、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部门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6、其他有关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决策。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建立和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服务体系。制订和发布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具体管理制度,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对外宣传和联络。2、协调入驻基地的企业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关系。3、受理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的申请、以及评审工作,办理创业企业的入驻和出园手续。4、对基地入驻创业企业实施过程监控和管理。5、代收创新创业企业孵化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6、落实各创业企业的评估奖罚和转接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7、协助入驻企业进行企业宣传、推广等工作。8、为创业企业推荐指导教师、创业导师,协调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9、对入驻团队实施创新创业培训。10、负责组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专家顾问团(以下简称“专家顾问团”)。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专家顾问团职责1、负责对入驻基地的创业企业进行遴选、考评等。2、为入驻基地的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第三章 创业企业的入驻条件和入驻程序 第八条 入驻条件1、负责人必须是全日制在校或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质,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的经营能力,且学有余力(要求大学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创新创业学院雏鹰班学员可优先申请入驻基地进行创业项目的孵化。2、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企业与专业、学业相结合。3、大学生创业企业可分为科技类、创意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科技类、创意类公司优先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4、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5、必须自觉遵守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6、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7、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第九条 入驻程序1、提交申请入驻材料《海口经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入驻申请书》、《创业计划书》、负责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学生成绩单等。2、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查后邀请专家对创业企业进行评审综合评估后,审批入围。3、评审入围的创业企业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成为入驻企业。4、创业企业制定本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组织团队成员学习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的管理规章制度,培养团队精神努力营造企业文化。5、创业企业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项目进驻协议》、交纳保证金¥1500.00元(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离开基地时物品无损坏予以退还),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第四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1、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互联网等基本办公条件,免收水电费。2、指导或协调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以及银行开户等手续。3、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4、定期举办优秀创业企业经验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创业沙龙,促进创业企业团队管理水平共同提高。5、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创业企业。6、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培训。7、协助创业企业解决其它有关事宜。第五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对申请入驻的创业企业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创业企业负责人在接到入驻批准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项目进驻协议》,根据入驻申请和协议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创业活动。第十二条 见习创业企业的预孵化期为一年,每半年考核一次,决定继续预孵化或退出,并按一定比例更新入驻项目。独立法人创业企业创业孵化期一般为两年,每半年考核一次,决定继续创业孵化或退出,并按一定比例更新入驻项目。孵化期满,拟继续经营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1、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严禁将孵化基地场地转让或转租给他人使用。2、不得擅自对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如确因业务需要增加装饰项目,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装修方案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3、整体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门牌统一规格。4、在基地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5、创业实施过程中如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迟等,创业公司负责人须提前15天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6、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月末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支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7、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校纪校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8、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9、遵守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孵化协议,对不服从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创业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中止孵化协议、收回场地,必要时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安全、卫生管理。1、必须严格遵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要求管理人员提前或推迟开门。2、必须做到离开基地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3、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增设使用任何大功率电器。4、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5、由于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企业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6、不得私自动用其他创业企业或其他办公设备,需妥善保管好本企业所使用的各项设备,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各项设备如有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7、企业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保卫处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8、保证经营区域内干净整洁,同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第六章 创业企业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 创业企业的考核。1、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驻的创业企业分中期和期满进行考核。2、考核程序1)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2)创业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3、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创业企业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1)入驻基地后未按要求在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连续两周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创业企业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2)连续两次未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经通知整改无效。3)连续三次未能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5)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7)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8)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9)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及以上警告。10)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4、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必要时还需提交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1、考核优秀的创业企业授予“海经创业之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创业企业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限期退出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2、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优秀的见习创业企业可继续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入驻,孵化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的见习创业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创业孵化园。第七章 创业企业的退出 第十七条 期满退出。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创业企业,与领导小组合同期满离开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自主经营,须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第十八条 申请退出。因创业企业内部问题企业负责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退出。第十九条 限期退出。对严重违反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创业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限期退出。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及学院有关管理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海经院就业校园宣讲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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