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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经社团 | 海口经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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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7:06: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海口经济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蓬勃发展,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海口经济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基本原则: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各类活动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的主要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六条 学生社团分类: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及其他类等。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接受学院党委统一领导,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
第八条 学院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团委明确一名干部指导社团和社联工作,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健全团的组织,社团成立团总支,建立社团党支部。
    第九条 校学生会发挥枢纽型作用,社联主席由一名学生会副主席兼任,配合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工作。
第十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团委批准。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附条件的捐赠或赞助。
第十一条 在校外举办的社团活动,要有完善的活动预案,需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十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的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在校期间表现良好,自愿遵守本办法和社团章程的各项规定;
   (二)社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明确社团挂靠单位和挂靠单位责任人;
   (四)聘请至少一个社团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章程包含以下事项:
1.社团的名称;
2.社团的宗旨和活动范围;
3.社团的活动内容与形式;
4.社团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社团负责人的条件产生、罢免程序;
6.社团经费的收缴、使用制度。
第十三条 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一)发起人提出书面筹备申请;
   (二)明确指导老师;
   (三)挂靠单位同意接收;
   (四)社团联合会审查;
   (五)提交团委审核;
   (六)注册登记、存档,社团成立。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学生社团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表;
   (二)社团建设发展的可行性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发起人的个人材料;
   (五)社团指导老师个人资料;
   (六)骨干人员信息(新社团成立时,骨干人数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收到筹备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经社联批准筹备的社团,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社联组织举行答辩会。社团成立答辩会由社团联合会组织。答辩考核成员由团委、靠挂单位代表、社联代表、指导老师及学生代表等组成。通过答辩的社团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报团委审核通过后正式成立。
第十六条 新成立的社团应在30天内吸收预计数量的会员并召开会员大会,通过本社团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
第十七条 在召开会员大会后7天内填写并上交注册登记表、会员花名册及学年工作计划等材料。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如已成立的予以取消,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有事实材料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在筹备工作中,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有相同性质、相同活动内容的社团存在的;
   (四)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的第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机构需要变更的,递交申请后,由社联报送团委审核批准。
第四章 社团成员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资格与权利
(一)凡承认本办法,思想上进,遵纪守法,有共同爱好的我校在校学生均可加入;
(二)会员应该在加入社团后真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书面材料。会员登记表交社联存档,领取社员证;
(三)社团成员坚持参加本社团活动,学期末,经社联考核合格,按规定取得公共素质拓展学分。
(四)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五)会员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会员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二十二条 有下例情况之一的予以退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
(二)无故不参加该社团集体活动五次以上(含3次)且不能完成社团工作;
(三)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社团社长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社团责任人例会,学习有关文件。通报社团活动情况,布置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团社长的义务
    (一)执行社团联合会及所在社团的决议;
    (二)服从社团联合会安排,积极参加活动、完成工作任务;
    (三)自觉维护各社团的荣誉,扩大社团影响;
    (四)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担任学生社团社长的条件
    (一)我校在籍学生,社团干部必须是该学生社团会员;
    (二)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开展及组织社团活动;
    (三)成绩良好,任期内无挂科现象,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交际能力,工作热情度高,奉献精神强,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群众基础、领导能力和创新意识并且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五)原则上至少在社团担任干部一年或有一定的学生组织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沟通及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
    (六)能够对社团的发展提出好的想法且明确社团目前的优势劣势,对社团的发展有明确认识;
    (七)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素质,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学生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
    (八)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观念与团队精神,能够积极为社团建设出谋划策;
    (九)受过校纪处分者,在当年内不能担任社团社长;
    (十)原则上,一个学生只能担任一个学生社团社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社长的选举流程
    (一)采取自愿报名或社团内部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候选人员填写《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申请表》并上交学生社联社团管理部;
    (二)社联主席团组织统一面试并打分,拟定初步人选,报团委确定;
    (三)各社团正副社长,因个人原因需辞去相关职务者,需提前向社联主席团提交书面辞呈,重新选举。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更替:
   (一)任期已满(一般为1-2年);
   (二)滥用职权,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营私舞弊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累计三次无理由不参加社联开展的集体活动,不参加例会或不完成日常工作者;
   (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失职或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对社团联合会或学生社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一学期内不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的;
   (六)自愿提前卸任的;
   (七)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与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联履行下列监管职能
   (一)审核新成立社团资格,并报团委批准、备案。
   (二)受理学生社团的注销登记,并报团委批准、备案。
   (三)审核、监督学生社团活动。
   (四)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
   (五)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
   (六)建立学生社团和社团干部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七)考核学生社团和社团干部,组织开展优秀学生社团、社团干部和社员的评选工作。
   (八)组织完成社团会员考核,按规定指导登记社团活动,做好公共素质拓展学分登记相关工作。
   (九)对学生社团的奖励、表彰、惩罚提出意见,报学工部、分团委批准、备案。
   (十)协调各社团关系,加强和促进学生社团与相关协会、组织的沟通。
第二十九条 社团挂靠单位履行下列监管职能
   (一)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均应有一名领导负责学生社团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所辖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和教育,督促指导各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二)每个社团都应有有相应的挂靠单位,原则上挂靠单位为发起人所在二级学院或社团性质接近的学科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
   (三)挂靠单位负责督促指导老师对社团进行专业指导和活动开展。
   (四)挂靠单位负责各社团活动经费的管理及初审。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应填写“海口经济学院社团活动审批表”,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并附活动策划、安全预案、经费预算,经指导老师、挂靠单位审批后,报团委审批,交由社联备案。社团活动结束后,完成总结,并附有完整的图片资料,交由社联存档,作为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开展社团活动,按规定进行处理;学生私自参加未经过批准的校内外社团活动,产生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社团运营的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印发的刊物必须服从团委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社团活动邀请校内外专家讲座、报告等,必须经过团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校外社会组织、团体、社团等联合校内社团开展活动,必须经过团委审批。
第六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社团活动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及赞助;
   (三)合法创收;
   (四)学校拨款;
第三十六条 社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会员费的收缴在吸收会员时一并进行。会费为20元/人。
   (二)学生社团如因某种原因确需另行收费的,应事先将收费理由及收费标准报社团联合会,经团委批准后方可收费;数额较大的须报校领导批准。凡私自乱收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各社团经费由团委每学年总体控制,社团活动履行严格报批手续,到团委报账和开支。
   (四)各社团对本社团经费具有查询及使用权力。
第三十七条 社团经费申请及有关事项
(一)社团会员费
1.各社团提出书面申请,依次得到挂靠单位和团委审批后,方可使用。
2.经费申请向社联备案。社联要及时对社团活动开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二)学院划拨的专项社团经费
1.学院划拨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社团成果展示、社团奖励,以及支持各社团举办具有一定影响的活动。
2.由社团提出书面申请,经挂靠单位确认签字后,交团委审核,由院领导批准后使用。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 团委每年度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价。对表现突出、具有影响的社团、社团负责人和社团成员、社团指导老师进行表彰。学生按要求参与社团活动、积极完成社团工作,经由社联考核认定后,给予学生素质拓展学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获得省级获国家级奖项或各类荣誉,学院将对挂靠单位、社团成员给予表彰。
第四十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批评:
   (一)未按时进行注册;
   (二)组织纪律性差,不配合社团联合会及有关部门的工作;
   (三)其他应当批评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活动:
   (一)违反校纪校规或社团管章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社长或指导老师长期空缺的。
   (三)社团活动中发生安全或其他事故的。
   (四)其他应当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三)自行解散、分立、合并;
(四)长期不组织社团活动;
   (五)整顿一学期后仍不符合要求;
   (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
(七)会员人数长期少于20人;
(八)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九)其他应取缔、注销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团委负责解释。
审核 │ 张雪涛
编辑 │吴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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